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作者:埃维集团 | 发布时间: 2021-12-14 | 80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城管〔2020〕124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工作,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居民用户燃气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以下简称燃气事故)是指居民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发生的燃气泄漏以及由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爆燃、火灾等事故。

       第三条  根据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事故;

(二)重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事故;

(三)较大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事故;

(四)一般燃气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事故。

       第四条  燃气事故报告、应急处置按照市、区(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受损建筑修复、受灾群众安抚与安置,负责认定事故损失、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协调经济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燃气经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抢修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切断燃气供应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燃气事故、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分别报省政府、国务院调查。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由燃气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较大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质量的鉴定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或者指导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燃气事故涉及到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封闭火灾现场,及时向本级燃气管理部门移交燃气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说明,照片、摄像资料、物证等相关证据,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管理、后勤保障及当事人联系、安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

(一)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勘查过程进行照相或者录像,提取证物时应有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时,应当备注说明情况。

(二)调查问询。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调查问询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可以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技术鉴定。调查认定中需要对燃气质量、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四)专家论证。事故发生原因比较复杂,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难以判定事故发生原因的,可以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五)出具燃气事故原因调查认定书。燃气事故原因调查认定书应当明确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

        第九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燃气事故,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认定:

(一)没有人员伤亡或仅有人员轻微受伤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十条 适用简易调查认定程序的燃气事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事故发生过程、事故损失情况;

(三)查看事故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五)当场制作事故原因简易调查认定书,由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事故原因简易调查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且无异议的,事故调查即告结束。

       第十一条  事故原因调查认定过程中,发现燃气事故涉嫌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查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和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居民用户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燃气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障燃气事故调查经费需求。

       第十六条  国家、省对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