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作者:埃维集团 | 发布时间: 2021-12-14 | 922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发布实施。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3年,经市政府同意原市市政公用局制定印发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QDCR-2013-001013),对规范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该文件于2018年9月30日到期,由于《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正在修订,且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尚未确定,所以该文件未予延续。2019年9月1日《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施行,确定了“燃气安全事故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操作办法,指导、规范各区(市)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20年7月,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10月23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11月2日,形成了《青岛市居民用户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二、制定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划分居民用户燃气事故等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居民用户燃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二)确定居民用户燃气事故分级调查工作机制

《办法》第五条规定居民用户燃气事故实行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工作机制,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事故、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分别报省政府、国务院调查。

《办法》第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由燃气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组成。

(三)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工作职责

1.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受伤人员救治、死亡人员善后处置、受损建筑修复、受灾群众安抚与安置,负责认定事故损失、伤残人员的医疗鉴定、协调经济理赔、社会救助等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管理、后勤保障及当事人联系、安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2.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较大燃气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建设质量的鉴定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4.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封闭火灾现场,及时向本级燃气管理部门移交燃气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说明,照片、摄像资料、物证等相关证据,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事故涉及到的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按照职责做好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7.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或者指导燃气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制定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原因调查:由燃气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救援、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调查问询、技术鉴定、专家论证、出具事故原因调查认定书等环节。

2.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认定书作进一步调查,查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燃气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处理。

4.事故调查简易程序:对于同时满足没有人员伤亡或仅有人员轻微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轻微、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事故,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当场制作事故原因简易调查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事故调查即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