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是装修的高峰期,有装修计划的小伙伴们,请科学地规划,不要过度任性或听从非专业人士的建议,一旦装修设计与燃气安全相关规范冲突,
无法安装和开通使用天然气,也会埋下燃气安全隐患。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新房装修燃气安全注意事项。
一、严禁私自改变房屋布局
严禁私自变更房屋布局,用户装修时,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装修需求,将原来设置燃气管道的厨房或阳台改装成卧室、卫生间。严禁设置无自然通
风的暗厨房或内厨房。根据现行规范,厨房装修时不得改变厨房位置,确需改变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有同等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
供设计变更文件,用户提出申请,经燃气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装表接气。参考:1、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的位置;确需改变
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有同等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文件。《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道导则》4.0.4.1。2、燃气引入
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城镇燃烧设计规范》10.2.14.1。3、用户燃气表严禁安装在卧室、卫
生间及更衣室内。《城镇燃烧设计规范》10.3.2.2.1。4、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住宅设计规范》3.3.2。
二、不得设置开放式厨房
用户家中装修不得设置开放式厨房,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离开。如果设置开放式厨房,一旦燃气发生泄漏或燃烧不充分,泄漏的燃气
或产生的一氧化碳会很容易蔓延至起居室、卧室等生活区域,进而对室内人员产生致命威胁。为了自身和公共安全,用户家中的厨房必须安装硬质
边框的移门或推拉门,严禁安装PVC材质的折叠门。
参考:
1、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5.3.3明确规定:
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开放式厨
房和卧室、客房等无有效隔断,视作同一空间)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4.4第1条规定: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3、《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道导则》
4.0.1.4规定:厨房应有自然通风,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
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 1/10,并不得小于 0.60m2。
4、《居民和商业用户管道燃气管道导则》4.0.1.5规定:
安装燃具的厨房与卧室、起居室之间应有实体墙隔断,并应设门与其隔开;与卧室相连的阳台不得设置燃气设施。
三、严禁包裹、暗埋燃气管道
严禁包裹、暗埋燃气管道,更不允许将燃气管道设施砌入墙内,装修时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周边预留出足够的空间,方便日后燃气管道的检修和维护。
参考:室内天然气表和配套管道(包括燃气主立管、户内管道、燃气球阀、减压阀等)不允许任何方式的包裹和遮挡,更不允许埋入墙内。《城镇
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四、严禁擅自拆卸、私接、改装燃气设施
严禁擅自拆卸、安装 、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户内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不得将燃气设施安装或改造至卫生间、浴室内。如您有燃气
管道改装需求,应向燃气公司申请改管。参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城镇燃气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五、燃气具安装规范和安全距离
燃气具和表具、燃气管道之间,相邻的燃气具之间必须要有符合燃气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燃气管道、阀门距离电源插头、电线和开关也要保持15
cm以上的距离。室内燃气器热水器房间必须有足名够的层高;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橱柜内的,柜门预留通气孔或百叶,或在橱柜底部开出应大于20
cm2的格栏栅通风换气,以确保用气安全。
参考:
(一)灶具
1、燃具和燃气主立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少小于30cm,燃具与灶前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0cm。《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
13)。
2、燃气热水器与相邻灶具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少于30cm。《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4.3.2。
(二)燃气热水器(壁挂炉)
1、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非居住房间、过道或阳台内。房间层高宜大于2.4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10.4.5。
2、燃气热水器不得安装在卧室、地下室、客厅、浴室、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m外不受限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 A2.4。
3、燃具燃烧的烟气应排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建筑物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94-2009)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