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作者:埃维集团 | 发布时间: 2021-12-14 | 1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打击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依法打击各类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我局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布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随着管道燃气普及发展,部分用户为图私利,擅自改装、拆除、破坏管道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非法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日益增多。其盗窃手段越来越隐秘,盗窃数额越来越大,不仅损害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2017年至2019年的调查统计,全市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排查的盗窃案件465起,盗窃气量333万方,涉及金额986万元。其中,2017年查出51起,盗窃气量28万方,涉及金额61万元;2018年查出217起,盗窃气量154万方,涉及金额264万元;2019年查出197起,盗窃气量151万方,涉及金额661万元。上述盗窃管道燃气数额只是一部分,根据行业统计,2017年至2019年全市管道燃气损失量分为4368万方、5172万方、5487万方,其中大部分为盗窃燃气损失。

为打击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根据省住建厅和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了盗窃燃气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由于对盗窃燃气者入户安检或者抄表困难,更多的盗窃管道燃气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即使发现了盗窃管道燃气行为,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盗窃数额的量化标准,查处及认定工作存在很大困难。为解决上述问题,起草了《关于打击盗窃管道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初稿)》,征求了各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和局相关处室意见;两次征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意见并组织开会研究修改,最终达成一致。

二、主要内容

(一)盗窃管道燃气行为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不计量或者少计量方式使用燃气的行为,包括:

1、在燃气经营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道和设施用气的;

2、在计量装置前连接管道或者绕越计量装置用气的;

3、拆除、伪造、开启计量装置上的铅封、封印标记用气,或者换装、反装计量装置用气的;

4、移动、改装、破坏、拆除计量装置或者计数器组件,或者破坏、阻碍计数器装置正常运转的;

5、破坏计量装置温度、压力补偿器,或者故意实施电磁、震动等干扰的;

6、修改计量装置电子参数、拆改数据线,或者删除、修改计量气费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的;

7、将预购气费卡非法充值后用气的;

8、采用其他方式盗窃燃气的。

(二)盗窃管道燃气数量的认定

盗窃管道燃气数量由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证实。盗窃管道燃气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三)盗窃管道燃气金额的认定

以认定的盗窃燃气数量乘以当时当地执行的燃气价格计算。